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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制史高分经验分享:抓住重点

【新祥旭考研】 / 2015-02-03

       我是一名二战的学子,第一年的考试,我走过许多弯路,有许多方法也不得当,二战的我在这一年针对考试和自己的缺点重新制定学习方法,各科上颇有成效。其中效果最好的是法制史,现在就简单谈谈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首先谈我自己的情况。
  一战时的我,讲书读的很透彻,法制史每一句话的含义,以及白话文的意思我都搞的很清楚。但是我没有刻意背诵(因为本人是理科生,所以总是认为理解第一,而且记忆力不好,吼吼)。然而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去考试,我的结果就是,选择题基本都对,大题基本不对。不是因为大题不会,而是发现没有背诵,大题所需要你论述和解释的点你完全无法用语言来写出来。所以二战的我,根据自己一战的失败,重新制定了学习方法。通过新的学习方法的奏效,我只能说,世界上没有记忆力不好的人,只有懒惰的人~~(小小的批评一下我自己)
  以下便是我的心得:
  1、法制史没有重点,必须全书背诵。
  之所以说法制史没有重点,从历年真题就可以看出。每年网上各类音频视频都将重点放在了西周、汉朝、唐朝、清末这几个朝代,并不是因为考试大部分只考这里,而是这几个朝代的立法内容繁多,相对比较重点,是改朝换代领导其他朝代法制变化的。而选择题往往每个朝代都会涉及一道题,而如果每个朝代同学们不认真阅读,仔细背诵,选择题很容易失分。法制史一共就那么几个分,选择题一共就那么多道题,丢了两道以上,法制史这一科的分数便没有优势了。若想法制史有优势,必须选择题只错一道一下,大题都是在你背诵的范围内。
  2、全书背诵是建立在对书的理解基础上的。
  综合课我认为需要理解的是法理的前半部分和法制史清末之前的部分。因为清末之前的法制史很多立法,在分析上是以古文形式出现的。而如果你对书上古文字句并不理解,不明白什么意思,就像是高中语文考你文言文填空和解释一样,只背诵课文是拿不到高分的。很多同学和我反应法制史很难理解,第一步就出了问题。我在学习的时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选择了听音频课程,但我只是听到了清末之前。老师将重点难懂难解释的地方讲明白后,我再全面撒网。平时我看的武侠书和古代电视剧较多,所以看每朝每代立法的时候有时实在记不住,便联想这些电视剧和人物。。呵呵~。然而,每朝每代很多立法容易混淆,看了一个朝代就会忘了另外一个朝代,看了秦朝的立法原则,再看唐朝的就发现好多类似的还有不一样。我的做法就是先上网查了历史顺序(就是夏商西周唐宋元明清),对年代更迭有了逻辑框架,在非常熟悉并明白书的基础上,自己总结了表格,对比背诵,最后我对我自己的实验获得了成功。而我的表格并不是将重点归纳,而是在充分明白理解书的含义的基础上,将全书的内容变成表格。所以,没有理解,那么背诵表格和背书还是一样难的。
  3、明白法制史的出题规律,在读书时就知道哪个朝代出什么类型的题,才能有的放矢。
  二战的我,优势在于对于法制史已经有了全部的理解(就是书上的古文、字句我都明白是什么意思了),然而我的缺点就是第一遍没有背诵,并且只是单纯的相信考研音频老师说的那几个重点朝代。然而考试之后,再加上今年我对真题的研究,我发现了法硕考试的一些规律,这些规律在14年考研对我来说是99%的准确,我不知道明年是什么样子,但是如果我今年还考,我还是会按照这个套路来学习。
  法制史选择题:法制史的选择题,基本是每朝每代都有一道。而每个朝代即使是夏商这种书上写的内容相对不多的朝代,其实考点也非常多,能出的选择题不止一道,而法制史的选择题非常好拿分,而且如果错了2道以上,我认为就会给整个法制史拖后腿。为了保证选择题的正确率,就证实了法制史没有重点,考试分析上每字每句都要明白。而选择题不光是考的细,而且各朝各代往往很多立法是容易混淆的,例如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而唐朝却是律令格式,看似类似,但各自的含义却有所变化。再如秦朝刑事立法主要原则有自首减轻处罚,而唐朝却是自首减免刑罚等等。如果不加以对比背诵,不对这些含义的深入了解,是做不对题的。所以我根据自己的情况,将全书设计成了对比表格。内容没有减少,却有种省了不少事儿的感觉。
  法制史简答题:法制史的简答题规律更是一目了然。我在看了十年的真题基础上,总结出了一套规律。简答题只考清末(包括清末)以后的朝代,也就是近现代的法制史,而且没有重复出题。所以在看清末以后的立法,我们主要需要按照简答题的形式来背诵,这样在背书的同时,不仅解决了选择题,也解决了简答题,给其他学科匀出时间。这种情况就要求在看清末之后的立法前,将十年真题拿出来,翻到简答题,将所有考过的简答题从书上勾掉。这个过程你就会发现,书上什么样的内容会出简答,什么样的内容还没有出过简答。背诵的时候就要将重点放在没出过的地方,将这些没出过的地方全文背诵。当然我不是出题人,我只是在研究了真题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我当时是希望万无一失,所以在先背诵完那些没考的地方之后,又将考过的也背诵了。但今年证明,我的想法是对的,又考了一道没有考过的内容。但并不是说近现代法除了大题别的都不考,选择题还是考的,只是你要有针对性的在读书时解决简答题的问题。
  法制史还有一道大题就是根据古文来问你各种问题,这就验证了我上面所说,法制史必须要将书上的古文弄懂,这样即使这道大题出的不是书上的原文古文,但是你一看就知道说的是神马。因为考的内容肯定是书上讲过的啊,你光看试题古文字面就知道是什么了。而这道题历年都出古文,那么你就知道,肯定是从古代法里出了。而历年出的都是汉朝唐朝西周里的法史,那你就知道重点是哪个朝代了。
  这就是我今年基本满分的心得。总结起来就是三个方面:翻译明白书上内容+强化全书背诵+自己会押题,知道每个朝代的考试侧重类型是什么。

        如果学弟学妹还有别的疑问,可以跟帖。

  附上一个我自己自创的那个非常有成效的表格(历代民事立法)。如果你觉得适合你,可以找我。

朝代

婚姻、家庭制度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在商朝,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西周

·一夫一妻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主持,媒人撮合,才符合礼法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在商朝,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

  妻所生的长子继承

·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无所谓继承权

·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份嫁妆,但也是父兄的赠与,并非其法定

  的继承权

唐朝

(良贱)

·婚姻成立:·尊长的主婚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强化;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1、允许女方以三不去拒绝离婚,但女有恶疾及奸罪者

                 仍可休之;

              2、无子休妻必须是妻年50以上;

              3、妻无“七出”而休,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而休,丈夫杖一百;

           ·义绝:强制离婚条件,违者徒一年;

           ·合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

·家庭制度:·注重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

            “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

           ·家长的支配权;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宗祧继承: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

            若无子孙者,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

             但生前有遗嘱者,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

             在室女子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妆

             奁之用。

宋朝

 

·家产兄弟均分制;

·承认遗腹子(父亲死后才出生的孩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继子(过继之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

(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绝户:家中无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元朝

·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而蒙古人却可以一夫多妻。

·建立婚姻:·订立婚书(“嫁娶礼书”)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

            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

            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元以前,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离婚妇女or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朝

1、婚姻:·基本沿袭唐宋旧律;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

        ·双方家长的意思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更认定侧重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

2、家庭:家长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的地位上升(元首次重视奸生子的地位);

  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权分。

清朝

 

·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

·独子兼祧:清朝独创,俗称“两房合一子”,一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

            火和财产。即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为同父兄弟,而且须

            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一人承两房宗祧。

(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两房宗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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