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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应用法学

【新祥旭考研】 / 2015-12-10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纯正的不作为犯

【参考答案】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中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所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刑法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又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2、偶然防卫

【参考答案】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可以分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与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

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如下处理意见: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③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④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⑤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3、特别累犯

【参考答案】与一般累犯相对。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累犯。特别累犯对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和刑罚条件没有限制。

 

4、危险驾驶罪

【参考答案】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关注。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OOml的属于醉酒驾驶。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当危险驾驶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对结果是过失的心态,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故意,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相约自杀”的处理

【参考答案】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自杀的刑事责任嘛所以对自杀行为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在相约自杀未遂的情况下,是否对自杀未遂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值得研究。从实践来看有四种情况:

第一,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该热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

第三,行为人与他人相约共同自杀,但他人无勇气或无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先将其杀死再自杀;行为人将他人杀死以后自杀未遂的,符合受嘱

托杀人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四,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自杀的,符合诱骗他人自杀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交易习惯

【参考答案】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其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

 

2、转委托

【参考答案】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转委托应当经过委托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转委托的也可以不经过委托人同意。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事务直接向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就选任和指示负责。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仍就自己及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负责。

 

3、遗赠扶养协议

【参考答案】遗赠抚养协议时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参考答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12条的规定,

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参考答案】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性为的法律关系,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特定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和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但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有不同的学说,如因果关系说,离合关系说。

在罗马法上,债与责任部分。其所谓债为“法锁“,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拘束状态。而在日耳曼法上,债务与责任是有区别的。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指的是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责任为担保债务存在。二者的相互关系有如下情形:其一,存在无责任的债务;其二,存在无债务的责任;其三,有负债务而自己不承担责任者;其四,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者;其五,债务与责任纵使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其六,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

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责任与债务的主体、内容及数量可以不同。但若无责任存在,债务的法律拘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实现。

 

 

第三部分 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控审分离原则

【参考答案】控审分离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起诉权和审判权必须由两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不得合一。

具体含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告不理,即检察机关的起诉是法院审判的“发动机”,没有起诉,便不能启动审判程序;二是诉审同一,即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范围内进行,法院不得随意变更诉因和被诉对象。

这项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处分原则

【参考答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的内容包括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③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体现在:①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主地选择司法保护的方法和范围;②当事人可以放弃、承认、变更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③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参考答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

 

2、简述民事公益诉讼

【参考答案】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体可以从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比(范围、诉讼当事人。诉讼目的)、公益诉讼的意义等角度回答。由于是简答题,答到要点即可。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产品质量认证

【参考答案】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它包括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可制度:指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2、预算调整

【参考答案】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是一种正常的预算活动,但是必须依法进行。

 

3、公开市场操作

【参考答案】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公开市场操作相对于其他的货币政策工具,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表现在政策操作灵活,中央银行能恰到好处地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公开市场操作规模结构,并且政策操作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作用也较其货币政策迅速。正因为公开市场操作具有的这些优点,其已经成为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国家主要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之一。目前,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已成为中央银行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主要手段之一。

 

4、行政垄断

【参考答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一般称为“行政垄断”。这是与传统竞争法制度语境下的限制竞争行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随着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强化,在行政权力滥用监管失衡情形下而在垄断领域出现的一种垄断形式。其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关系

【参考答案】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三种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联系为:二者都属于流转税:二者都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出口退税。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区别如下:

1、从征税对象看: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征增值税)之外的所有劳务。

2、从税目和税率设计来看:增值税、消费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这一方面是因为各个行业之间的盈利水平、负税能力不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持各行业内部税负公平前提下,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利用税收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3、从纳税人计算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管来看:增值税、消费税在不同程度上都要计算抵税,而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简便,征管成本相对较低。

4、从税负转嫁程度来看: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商品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税负转嫁程度高。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了一定直接税的特征,税负相对难于转嫁。

5、从税收来看: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

 

 

第五部分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碳税

【参考答案】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2、绿色标志制度

【参考答案】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生态标志、绿色标志,是一种印刷或张贴在产品包装上的图形,是由政府部门、公共或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发的证书,证明其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且在生产、使用时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没有或只有较轻的损害。

 

3、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参考答案】危险废物标志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

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要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志;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要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制。

 

4、能效标识

【参考答案】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大气“雾霾”的治理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参考答案】近期,我国多个城市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直接危害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及出行安全,造成了数十亿元的经济和财产损失。排除季节性天气因素,引发雾霾天气的直接原因是大气中的可入肺颗粒物(PM10和PM2.5)含量严重超标。其中,PM2.5的含量相对较高,属主要诱因。造成大气中PM值超标的原因很多,不仅与化石能源使用、气温回升、风速变缓、城市布局等因素相关,而且也与发展理念、环保技术、法律政策等密切相关。其中,借助于完善立法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可入肺颗粒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工业化进程中,英美等发达国家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大气污染现象。但这些国家主动应对,积极探索,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相关立法,大气环境质量逐步得以改善,这些国家治理雾霾的先进经验值得学习借鉴。1952年臭名昭著的伦敦大雾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积极采取立法应对,于1956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并在1968年、1993年分别进行修订。据悉,今年《清洁空气法案》即将再次修改,已在上半年进入了公众咨询期。依据相关立法,伦敦市采取了关闭市内发电厂、强制提高烟囱高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污染处罚力度等措施,1975年伦敦市的雾日由之前的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则进一步降到5天。美国早在1997年就提出对PM2.5进行监测,并把其纳入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有效的减少了可入肺颗粒物的排放量。此外,美国治理二氧化硫排放的经验,也可供我国借鉴。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并通过修订《清洁空气法案》的方式将排放权交易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借助于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他相关机制,30年(1970年-2000年)减排了约47.6%的二氧化硫。

目前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最重要的大气环境治理立法。依据该法,环保部门加强了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确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制度。1996年修订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将PM10纳入标准体系,2012年修订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则进一步把PM2.5纳入环境标准体系。将可入肺颗粒物纳入强制性的环境标准体系,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制定的巨大进步。然而,受制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原因,防治可入肺颗粒物的相关立法却存在着立法目的偏失、监督管理体系混乱、调控手段不健全等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需要尽快加以完善。从他国经验来看,加强立法可以说是英国治理空气污染的首要举措。而我国2000年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过去10多年,在雾霾问题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修改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特别是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对PM2.5等常规污染物的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基于此,笔者建议,应尽早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上议事日程,并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调整立法目的。旧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把“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其实,立法目的二元论,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既要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不能不说两者存在着冲突,在立法实施过程中,很难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往往后一个目的会占据优势,导致法律实施效果较差。为了克服这种情况,修订工作应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对该法立法目的进行调整,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中,在处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关系时,摒弃传统环境立法所强调的协调发展理念,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突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如果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应当以生态利益为重,使经济建设在环境质量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明确监管职责。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对包括可入肺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制采取了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的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等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中,我国围绕着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配套性立法较多(如《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两者的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较为明确。与之相比,关于交通、铁道、渔业等其他部门的相关配套性立法却严重缺失,这些机构的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还较为抽象。由于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都属于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级别往往相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立法对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规定不清,往往会引发有利则争、无利则相互推诿的现象,管理体制弊病较多。建议确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领导地位,并明晰交通、铁道、渔业等部门在相关领域的具体职责,使得相关部门在处理像雾霾天气这样的大气污染事件时能够各司其职,快速应对。

第三,完善相关措施。为了及时有效治理雾霾天气,相关法律措施需要尽快加以完善。一方面,创设新措施。可考虑将区域联合控制法定化,突破环境治理的地域限制,在PM值较高的华北、华东、华中等重点区域率先实施区域联合控制,在核算区域生态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以区域内的产业布局、能源构成、气候规律等特点为据,合理分配减排任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处罚权力。此外,还可以考虑将排放权交易机制引入到可入肺颗粒物的防治领域,用这一基于数量控制的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改进治理技术、减少化石燃料使用,逐步削减可入肺颗粒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改进相关措施。可考虑将总量控制的调控对象扩大到可入肺颗粒物、调控范围从“两控区”及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扩展到全国区域、调控依据从目标总量尽快转变为容量总量;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源头控制可入肺颗粒物排放;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内化可入肺颗粒物排放的外部成本;加强对可入肺颗粒物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排放的成本;完善PM值监测标准,使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统一;拓宽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的渠道及范围,加强社会监督等。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排他许可使用

【参考答案】排他许可即独家许可。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允许引进方利用其技术;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项技术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

【参考答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不得避开或破坏其技术措施或提供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的服务,也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3、优先权期限

【参考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该期限为优先权期限),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发明和实

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4、汇编作品

【参考答案】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法产生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专利法上禁止反悔原则的具体适用

【参考答案】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针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审查通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一定限制作用。这种限制作用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中。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某种限制,或者强调权利要求中对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所作的限制,或者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试图扩大其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以求得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七部分 国际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UCP600

【参考答案】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七次修订版本,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和UCP500相比,其主要在于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不可撤销信用证、提高审单效率、发现不符点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UCP600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旨在为信用证当事人提供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和规范效力不能取代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UCP600没有包括与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事项,如信用证效力、信用证欺诈以及追索问题等。

 

2、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

【参考答案】个人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责任,即个人因其所犯国际罪行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而不是抽象的实体所犯下的,因此,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实施。”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其中包括“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惩罚”。此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既重申了国际犯罪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也扩大了要求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罪行的范围。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一系列临时法庭追究个人战争罪与反人类罪。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专门追究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领事特权与豁免

【参考答案】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工作区域,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采取紧急行动时,得推定馆长同意进入;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措施保护领馆馆免受侵入或损害;③馆舍及设备、财产免受征用,

但确有必要征用时应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补偿;(2)馆舍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领馆邮袋可当面开拆或返回。(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6)免纳关税、捐税;(7)使用国旗和国徽。

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只有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接受国方可对其逮捕或监禁或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2)领事人员为执行职务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及行政机关管辖,但下列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①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发生的诉讼;②第三者因车辆、船舶、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3)领事人员就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如免除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及公共服务。

 

4、保理

【参考答案】保理也称保付代理、客帐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卖方收购以发票表示的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来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外空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参考答案】(1)1929年华沙公约

a.1929年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是第一个有关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采过失推定制度。

①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②承运人如果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③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承运人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b.1955年海牙议定书

对华沙公约的某些规则进行了修改:确定了国际运输的定义;删除了华沙公约关于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c.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对旅客伤亡的赔偿以10万特别提款权为界,采取双梯度责任制。即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内,采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制;10万特别提款权外,采过错推定责任制。公约还建立了责任限额的定期复审制。

(2)1952年罗马公约

1952年《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是第一个有关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罗马公约作了修改,扩大了罗马公约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罗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罗马公约规定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的损害适用客观责任制或危险责任制,即只要受害人证明该项损失是由飞行中的航空器所造成,无论航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受害人均可直接向承运人请求赔偿。

罗马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如果所受损害是航空器遵照现行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的结果,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如果损害是由武装冲突或民事骚乱的直接后果,或者承运人航空器被公共权力机关时,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全部或部分由受害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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