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法学
基础理论,又称“法学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指中国自1980年以后使用的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教科书和课程的名称。建国以后直至50年代后期,法律院系的法的基本理论课程学习苏联模式,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1980年以后改为“法学基础理论”,其学科的内容和体系也有了很大变化,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而国家问题专门由政治学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体系中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导论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对其它具体法学学科具有方法论性质的指导意义。
二、学习意义
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三、目录内容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第二章法律历史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一、古代的法律古代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第二节法律历史的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断进步的规律。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依赖于革命或改革。第三节法律的历史传统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在法律结构与法律文化方面。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在法律民族性与国际性方面。二、法系与历史传统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三、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两个法系可从这些方面比较:法律渊源传统、法典编纂传统、法律结构传统、法律适用传统、诉讼程序传统。第三章法律作用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实质。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制裁也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法的组织与引导功能。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第四节法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