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一、名词解释
1、遗赠抚养协议
2、异议登记
3、共同侵权行为
4、转继承
二、简答
1、诉讼时效的效力以及适用客体
2、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5、《合同法》为什么对格式合同作出特别规定?都有那些特别规定?
三、案例分析
1、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大意是:甲公司想更新生产流水线,想购买乙公司的设备,但因缺少资金,所以找到丙租赁公司,合同规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交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租金。但是丙公司后来发现丁公司的设备价格更低,所以购买了丁公司的产品。丁公司将产品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收。后协商三个月,甲公司损失16万。最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丁公司的产品。后设备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向丙公司索赔,丙说甲应该向丁索赔。问题:
(1) 案例中涉及的是哪一类合同?有什么特征?
(2) 甲公司拒收合法吗?为什么?
(3) 甲公司后来同意接受丁公司产品合法吗?为什么?
(4) 甲公司应当向谁索赔?
2、关于继承纠纷的,很多战友都说这道题出错了,我当时也这样想,但是后来想想又想通了。是题目中的一句话让大家产生了异议,确实是没表述清楚。大意如下:老汉李树纲,打渔为生,有房12间。长子李全喜早年丧妻,遗子李山。李山成年后娶了任平为妻(就是这句话有误解,其实题目的意思应该是李山成年后他父亲李全喜娶了任平为妻),有一子李力(忘记名字了)。李树纲有一女李玲,已出嫁,常有往来。次子李全(具体名字忘了)早死,有一子李明星,后妻携子改嫁。
李山后娶王慧为妻,有一女李洁。李树纲有一好友宋明,他想死后赠给他两间房,但是宋明不同意。后李树纲立遗嘱,将两间房赠给宋明的儿子宋星。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一起出海,遇到事故三人丧生,死亡时间不确定。关于遗产引起纠纷。任平说,李玲是出嫁女不应继承遗产,她是丧偶儿媳,应继承李树纲遗产,另李山也是她的儿子,李山的遗产她也应该继承。宋明在李树纲死亡三个月后才表示要依照遗嘱取得那两间房。
问题: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2)任平的说法正确吗?
(3)李树纲有哪些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4)李全喜有哪些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5)李山有哪些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6)宋星能否因遗嘱取得那两间房?
论述:
1、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内容以及理论基础
2、论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