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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专业辅导: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新祥旭考研】 / 2014-12-13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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