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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猥亵侮辱妇女

【新祥旭考研私塾】 / 2014-12-13

  被告人吴某、赵某、郭某等10人均系公司职员。 2004年5月30日,吴某、赵某等参加同事李某的婚礼。中午,吴某和赵某等10人在闹洞房时,将伴娘潘某推入二楼新房后把门反锁。潘某在被众人推来推去中,被赵某抱到床上,郭某等8人在潘某的身上乱抓一气。其间,赵某将潘某的上衣掀起,使潘某裸露上身,郭某又将潘某的裙子和内裤扒下,导致潘某下身赤裸。潘某挣脱反抗后,欲拿身旁的话机砸吴某,吴某上前将话机夺下,朝潘某的面部打了一拳,并朝潘某的腹部踹了一脚,将潘某****在床上。后经法医鉴定,潘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伴娘被折腾多时,直到门外有人喊门,众人才离开房间。脱身后,潘某随即向警方报了案。第二天,吴某等10人因强制猥亵妇女被警方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和赵某等10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赵某、吴某、郭某起主要作用,其他人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郭某等其他8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闹洞房”时竟然猥亵伴娘,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评析:

 

  参加朋友婚礼,本是喜事一桩,但吴某等10人却因闹洞房闹得过了头,乐极生悲,进了班房。吴某等人可能想不通,好端端一起开开玩笑,就算玩笑开得有点过头,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1)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健康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成年妇女。(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妇女,是指自然性交(即男性生殖器与女性生殖器交媾的行为以外的一切刺激、兴奋、满足自己的性欲或他人性欲的,损害妇女正常的性的羞耻心,伤害风化的色欲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鸡奸、****、****、兽奸等。侮辱妇女,是指猥亵行为之外以各种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侮辱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伤风败俗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强迫妇女为自己****等。猥亵和侮辱妇女并无本质区别,它们往往混合在一个犯罪过程当中或是行为人先实施了一种行为,后又实施了另一种行为。如行为人扒光妇女衣服示众并抠摸其****及下身。猥亵、侮辱妇女必须以违背妇女意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的身体进行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威胁等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如将妇女用酒灌醉或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利用妇女熟睡、患病之际进行猥亵、侮辱等。(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注意的是,和****罪不同,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单独构成本罪。如妇女甲强迫妇女乙为其****,也可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可能有奸淫的目的。

 

  认定本罪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颢:(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虽然对妇女有猥亵、侮辱行为,但并未采用强制性方法,应属一般违法。如偶尔用污秽语言、下流动作侮辱妇女的,在电话中对妇女进行******的,在厕所、浴池等场所偷看、偷拍妇女生殖器和****像的,等等,这些都不具强制性,不宜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手段、对象都基本相同,主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行为人都有满足性欲的需求。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 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对妇女实施自然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罪则是自然性交。第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实行犯既可是男性,也可是女性;****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性。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不词。这也是区分本罪与****罪未遂的关键。****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本罪并无强行奸淫的目的,但可能有奸淫的目的。

 

  本案中,吴某等10人乘闹洞房之机,将伴娘潘某反锁在新房内。赵某等人先是在潘某身上乱抓一气,后又将潘某的上衣和裙子、内裤等扒下,使其身体裸露,这显然属猥亵行为。而且,在猥亵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潘某的反抗,吴某还对潘某使用了暴力。因此,吴某、赵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法院的判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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