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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考研辅导班:长沙理工大学2020年法理学考研加试考试大纲

新祥旭徐老师15717173284 / 2020-04-23

 考试科目:法理学

参考书目:无参考书目

题型:

专业课考试大纲:

考查目标:

1.能够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

2.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

3.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二)法的现象(三)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四)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五)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二)法的渊源的分类(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五)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二)法的效力范围(三)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四)法的空间效力(五)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七、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四)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八、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二)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部分 法的运行

一、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三)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四)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与通过 法律的公布)(五)《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二、执法与司法

(一)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二)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三)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四)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三、守法与违法

(一)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二)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四、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五、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部分 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二、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三)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四)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三、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的含义(二)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三)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四)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五)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四、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五、法治理论

(一)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部分 法与社会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二)法的社会基础(三)法对社会的调整

二、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三)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三、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二)发的政策的联系(三)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四)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五)依法行政与政治文明

四、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二)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区别)

五、法与宗教

(一)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六、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三)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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