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西南石油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充分发挥招生学院和博士生导师在招生中的作用,建立更加科学、公平、有效的优秀生源选拔机制,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体责任,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注重选拔的科学性,以申请人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基础,对申请人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察,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 议决定”制度。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工作。
第五条 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本单位考 核录取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规模
第六条 凡列入学校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导师均可招收“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考核”招生计划包含在招生学院的总招生计划中。招生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要求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符合学校公布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和招生学院公布的年度实施细则中的各项报考条件。2.申请人硕士攻读专业应与申请的博士专业相同、相近或为基础类学科(如数学、物理、力学等)。3. 申请人须在学校新生报到第二周周日前取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持境外硕士学位证书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4.申请人硕士学习期间成绩优良且达到招生学院提出的具体要求。5.申请人外语水平和科研能力达到招生学院提出的具体要求。6.申请人报考学习形式为全日制且报考类别是非定向。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缴费。具体要求见学校公布的 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十条 资格审查。招生学院组织专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报名资格要求、是否提交了完善的报名材料、是否按时完成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评议。招生学院组织专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所体现的学习经历、学术背景、科研经历及成果、专家推荐情况、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等进行集体评议,材料评议成绩满分为100 分。
第十二条 初试考核。招生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外国语水平和专业基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须与申请人网上报名选择科目一致),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验和撰写科研报告等多元考核方式,也可制定外国语水平考核免试条件,每门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招生学院应在招生细则中明确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复试名单确定。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材料评议成绩和初试成绩划定初试合格分数线,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未达到初试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四条 复试。复试内容包括学术志趣、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和培养潜质。可采用面试、笔试、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满分为100 分。复试中有笔试的,须在招生学院博士招生细则中公布笔试科目。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考核。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要组织专人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可函调申请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函调的申请人现实表现材料,需由申请人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不计入复试成绩。
第十六条 录取。申请人拟录取成绩由材料评议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得出。招生学院根据各学科人才选拔需要确定各环节的权重比例,并按申请人拟录取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中,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招生学院根据本办法,参照《西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西南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录取工作规范》,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将各项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向申请人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招生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应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对在报名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请人,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考核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核录取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费和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