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 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微博]统一行使;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国 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具体地说,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宪法》第3条第4款)。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民主集中制既不是专制主义或官僚主义集中制,也根本不同于无政府主义或极端民主化。它是与我国困情相适应的对国家机构的基本要求,适宜于用来保证人民的根本权利和完成国家的根本任务。
二、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 果,都必须承担责任。在我国,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且相互统一的,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这种权责关系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其中以政治责任为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责任制原则是我国政权机关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为: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1982年《宪法》在国家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建立了严格的机关内部责任制,主要有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集体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 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 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不同表现形式。由于各个国家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体现民 主集中制的形式也不同:需要反映共同意志或判断共同意志的立法和司法,必须采用以民主方式为主的决策形式;需要权责分明、讲求效率的行政、军事,则最好采 用集中为主的决策方式。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构的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而秩序本身就代表着有序的过程,只有法律方能使国家事务有序地进行,因而,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一项基本的工作原则。
具体而言,国家机关依法办事,首先,要使它们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于法有据,因 为这是它们能够合法地享有职权并合法地行使职权的基础。其次,它们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成果亦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也 即有法必依;特别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做依法行政的模范,因为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主要是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便无所谓法治。再次,任何违反宪法和法 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便无所谓法律,更遑论法治了;任何错误也应有人负责,但这是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某个人负责。
所谓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所以,国家机关都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国家。
除上述三项原则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它们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遵循的组织和活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