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制度概述
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
二、缓刑适用条件
1.一般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条件。
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根本条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2.战时缓刑适用条件
适用的时间是战时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适用的最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是在战时无现实危险
3.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若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4.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不可折抵考验期。
三、缓刑考察内容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四、缓刑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考虑减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