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