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考法硕的同学认为中国是与英美法系不同的社会主义法系,认为中国的宪法体系中没有宪法惯例,这绝对是一个误区。笔者在2012年法硕考研的前两周通过实际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这一点,避免失分,取得一个满意的分数。
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往往采取由中共中央就重大国际国内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的惯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召开,出席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惯例等。
修宪方式自82后就一直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可视为我国的一个宪法惯例,但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却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
1.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由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如修宪问题,宪法规定了谁有权提出修宪的议案,但我国实践中历次修改宪法均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接受党中央的建议而对宪法进行修改。
2.在修改宪法的方式上也形成了惯例。我国宪法对采取何种形式修宪并没有规定。从世界各国修宪方式看,修宪可采取全面修改、宪法修正案、无形修改等方式。我国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可谓已成惯例。
3.在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方式上,已成宪法惯例。中国共产党往往就重大问题事先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再按法律程序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执行的方式,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往往同全国人大同时举行会议,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4.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在立法时,除吸收专家参加外,对于已经起草完的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并通过的法律草案,要征求专家的意见,此已成惯例。
5.在选举问题上,特别强调选民选举权的平等性。一人一票,且在候选人名额的分配方面,往往采取照顾各阶层、各方面人士的方式。
6.在宪法的公布问题上,形成了由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布宪法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