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 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上均不给分。
2. 答题时可不抄题,但必须写明题号。
答案必须用蓝、黑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书写,用红色笔或铅笔均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法律责任 2.法律移植 3.强行性规范 4.从旧兼从轻 5.追诉时效 6.合同诈骗罪
二、简答题(共55分)
1.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15分)
2.简述法的作用。(15分)
3.简述数罪并罚。(15分)
4.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0分)
三、论述题(50分)
1.试论法律的正义价值(25)。
2.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25分)
四、案例分析题(15分)
2004年2月4日,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曾建国诉被告王玲玲欠款案。原告主张2002年9月13日借给被告王玲玲10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双方还约定了利息,但是被告王玲玲至今没有履行约定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A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复印件(原件丢失),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结付一次利息;
B两张买房收据和房子的钥匙,是王玲玲交给曾建国作抵押的保证;
C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电话通话的录音,通话内容大致是原告要求还款,被告表示自己目前经济紧张,要求原告宽限三个月还款。
被告王玲玲主张,自己已经偿还原告3万元,尚欠本息共80,000元。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原告要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证明哪些法律要件事实?
(2)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A能否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请简要说明理由。
(3)某种证据材料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具备何种构成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B能否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请简要说明理由。
(4)证据材料C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类型?它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为什么?
(5)被告王玲玲主张自己已经偿还原告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这一主张表示意见,曾建国对此未置可否。后经审判人员说明后果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意见。原告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诉讼上的自认?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