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1、言论免责权
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或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言论免责权意在保障人大代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言论免责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
2、受庇护权
受庇护权又称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是指国家对于因受政治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庇护权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国家并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3、宪法惯例
①宪法惯例是指在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②宪法惯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③不成文宪法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其作用主要在于弥补宪法规定之不足。
4、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合和非营利为目的的结合。
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
③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结社自由的限制体现在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法律禁止利用结社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
宪法解释有广狭二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仅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做的权威性阐释和说明。世界上宪法解释的体制有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和专门机关解释。我国采立法机关解释制,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以后,当发生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宪法修改的方式包括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法。
二者的界限是:
(1)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宪法修改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的情况下进行的。
(2)因宪法解释所引起的社会震动要远远小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优先适用,只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宪法修改的方式”是各国在区分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时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目(每题20分,共20分)
论述违法及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
(一)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违宪与违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宪和违法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和范畴。判断违宪和违法的基准是一国的法律,这里的“法”不包括宪法。法律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违反法律也就违反了宪法,即间接地违反了宪法。但宪法学只研究直接违反宪法的情形。 违宪与违法的区别主要是:
(1)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2)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通常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主要是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特定的个人;违法的主体很广泛,既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
(3)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如立法机关、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而进行违法判断的通常是普通法院。
(4)制裁不同。违反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的制裁,如违宪审查机关宣布法律文件无效,撤销违宪的法律文件,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文件,确认具体的宪法行为无效,弹劾实施违宪行为的国家领导人等。而违反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它们与违宪制裁存在巨大的差别。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及启动机制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对宪法行为进行合宪与违宪的判断,如果违宪则产生宪法制裁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司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度是指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体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如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审查制
违宪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性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制度。该制度由美国自“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创立,也以美国为代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根据有:对立法机关不报绝对信任的理念;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三权分立与制衡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需要;司法权优越的理念;自由放任主义原理等。
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有以下特色:
①附带的案件审查;
②适用司法审级制度(下级法院也有违宪审查权);
③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④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⑤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3)宪法法院审查制
①宪法法院是在国家机构中设立的专门保障宪法地位的机构,它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
②宪法法院始于奥地利宪法,以德国等为代表。
③宪法法院不属于普通的司法系统,不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审查的主要特色有: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一审终审;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等国家设立的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它不仅行使违宪审查权,还行使与之相联系的职权,如违宪立法审查权,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
(三)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类型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其具体内容为:
(1)宪法序言确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为我国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提供了依据。
(2)宪法规定违宪审查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违宪审查的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4)违宪审查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5)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包括违宪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如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通过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备案的范围主要包括:①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②省级人大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③行政法规;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⑤司法解释。
立法法、监督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备案审查条例对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此外还包括司法解释。
(2)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一府两院两委),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审查程序。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②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消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