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材料收入的来源有外部购入、自制、委托加工收回和盘盈等。
2、对于已支付货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运达的采购业务,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账单等,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账户;待收到材料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在途材料”账户。
3、对于材料已到,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可以按材料的暂估价格(或合同价格等)计价,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账户。
4、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采购材料。根据有关规定预付材料价款时,按照实际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价款、税额等,借记“原材料”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小规模纳税企业应按价款、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预付账款”账户;预付款项不足,补付货款,按补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退回上项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付账款”账户。
5、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应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账户。
6、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以原材料作价投资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方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接受投资的企业对于转入的材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的材料价值,借记“原材料”账户,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两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7、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等,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方也要缴纳增值税,接受捐赠的企业对其收入的材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的材料价格,借记“原材料”账户,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两者之和,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8、从生产中回收的废料,应根据废料交库单估价入账,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生产成本”等有关账户,以冲减材料费用。
9、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毁损,应根据造成短缺毁损的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视同提高入库材料的单位成本,不另作账务处理;属于运输部门或有关单位等的责任造成的短缺毁损,应向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索赔,按照赔偿请求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等账户。
在材料收入业务较少的企业中,材料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可以根据收料凭证逐日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总分类账;在材料收入业务较多的企业中,则可以根据收料凭证,整理汇总,定期编制“收料凭证汇总表”,于月终一次登记总分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