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公布为拟录取,凡发现考生有任何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取要求的情况,学校有权随时取消考生的拟录取资格。
二、学校拟录取考生的档案调取、录取通知书发放等相关事宜见研究生院网站后续通知,无需咨询。
三、需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于2023年4月21日前向学校研招办提出手写书面申请。
四、因工作、出国或其他原因放弃学校拟录取资格的考生,请务必于2023年4月16日前向研招办发出书面说明,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放弃拟录取资格说明中需写明放弃原因,并注明姓名、考生编号、身份证号、拟录取学院、拟录取专业及本人手机号,由本人亲笔签署姓名和日期,拍照或扫描后打包以附件发送邮件至学校。
五、考生与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无法按时调取考生档案等材料,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造成取消拟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后果,考生责任自负。
六、考生报名至报到入学办理学籍期间均不得修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因上述事项影响录取、报到及毕业等环节,考生责任自负。
七、本公示时间为自拟录取结果公布起10个工作日。
八、学校研究生招生将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在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期间,学校研招办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联合设置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同时北京教育考试院也将设置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请考生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考试录取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