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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制的特点(2018年华中师范大学)

新祥旭任老师 / 2018-05-18

 

科举制创建于隋,兴盛于唐,但隋唐时期科举制还带有浓厚的汉魏遗风,考试的内容、规章等方面尚无定制。宋代科举在继承唐制基础上又向前发展了一步,制度更趋完备,其特点如下。

1.科目及增设殿试

宋初沿唐制,科目较多,有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十科,诸科中重要的还是进士与明经两科。但明经科所试皆硬记背诵,意义不大,故王安石变法时,改革科举科目,除进士科外,尽罢诸科。后虽又设新科,如神宗时设明法科,哲宗时设明经行修科以及徽宗时施行八行科,但都时设时罢,无定制。唯进士一科沿袭至明清,并成为科举之主流,故此后历代凡言科举,实专指进士科。

唐代的考试分地方的州试和中央的省试两级。武则天时出现过殿试,但主要用于制科。宋太祖时增加殿试——皇帝御殿亲试,变两级为三级,日后成为定制。宋初开宝六年(970年)落第举子击鼓鸣冤,宋太祖召集全体举子进宫复试。结果从落第举子中发现二十六人成绩符合进士科录取标准;已录取的举子中有一人落第,为主考官的同乡,于是主考官受到处分。为防止考生与考官之间形成私恩关系,结成朋党,干扰政事,从此殿试成为常制。正如太祖所言:“昔者科目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试,尽革其弊矣。”[22]殿试后凡考生都是“天子门生”。皇帝既是“人主”又是“恩师”,获得了双重权威的身份。殿试是最高一级考试,由皇帝亲自试题,中第者根据成绩分为三甲五等:一、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的第一、二、三名,南宋以后分别称为状元、榜眼、探花,并能得到天子赐宴、赐诗、赐物等隆重礼遇。

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宋初科举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英宗后定为三年一次。

宋代的授官取消了唐代吏部的“释褐试”。凡通过省试、殿试的进士都可直接授官,且所授官职一般要比唐代高,简化了官吏录用程序。这使考试与任用相结合,考试在科举中的地位进一步确立,更能吸引士人孜孜苦读,以求闻达。

2.考试内容和录取名额

宋初的考试方法仍袭唐制,有帖经、墨义、诗赋和策论,重诗赋,轻经义。王安石改革考试制度,废帖经、墨义,反对以诗赋取士,主张务实,专考经义和时策。哲宗元祐时兼顾诗赋和经义两科,有诗赋进士,也有经义进士。殿试内容初为诗、赋、论三篇,熙宁后专试策一道,以千字为限。

在应试者方面,唐代对“工商杂类”出身的人还有限制,不准其参加科举考试。宋代打破了这种限制,除不孝、不悌,身有废疾,或曾犯重罪之人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外,应试者“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23],不讲门第出身。到北宋末年,甚至僧道也可应试,只要怀有奇才异行均可录取。科举应试范围扩大,无疑对选拔人才的质量起了保证作用。唐代科举录取名额大体上每科约二十至三十人,最多亦不及四十人。北宋太祖时进士科最多录取名额达三十余人,诸科多达九十多名。太宗时每科录取人数平均为二百人以上,多时达五百余名。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录取进士四百零九人,诸科四百三十余人,可见宋代取士之多。

3.考试规章日趋严密

宋代重视对考试方法的研究,并逐步形成严格的制度,还有类似《科场法》、《亲试进士条例》、《考校进士程式》等规定,因此,宋代的科举制度更加法律化、制度化。这些严格的限制措施有以下几点。

1)对主考官的限制。唐代考生有投卷风气,达官贵人可向主考官推荐考生,称为“公荐”。宋代为防止在考试中培植私人势力,明令不得“公荐”。及第举人也不得称知贡举官为“恩师”、“座主”,考生也不得自称“门生”,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限制考生与考官之间的私恩结合。此外,对主考官还有种种法律限制,如若州府“贡不应法,及校试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如有“受贿,则论以枉法,长官奏裁”。宋为防止考官权力过大,采取临时派遣,年年轮换等方法,并明确规定其职权范围,对违法越权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主持省试的考官如果在考选中违法失职,要受到监察机关的侦讯,并将受到罚款、停职,甚至撤职的处分。

2)对官僚子弟的限制。宋对官僚达贵子弟应试有多种限制。宋太祖即位不久,于乾德三年(965年)下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凡官家子弟被录取者都要另派大臣在中书省复试,复试合格后才能赐第。宋真宗时又建“别头试”制,规定凡考官子弟、亲戚赴考时要另设考场,另派官员进行监考,以防止利用职权互相包庇、徇私枉法,“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

3)考试、考场规则。宋代为防止科考有弊,建立了多项规章制度。如考生进场考试,有“禁挟书”令,考生不得擅挟任何书籍进场。对考官实行“锁院”制,考官在考试期间不得与家属、亲友会面,有的考官竟长达五十余天被“锁院”,不得外出。对考卷又实行“糊名”、“誊录”制。糊名,即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待决定录取名单后再拆除;糊名之后,为防止考官认识考生笔迹,“以徇情取舍”,又创立誊录制,即由专人在考试结束后,立即用朱笔将考生用墨笔所写试卷誊写下来;为避免誊写的错误,又实行对读制度,将试卷与所誊录下来的卷子进行校对,以防差错。

总之,宋代科举制度已形成一个相当严密的体系,它在选拔人才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使宋代涌现出一大批在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人物。但宋代在改革科举制度方面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如考生一旦中第即能授官,而不需要如唐代那样身、言、书、判的考试,缺乏对官员的全面了解。故有人云:“闭门作诗赋,及其入官也,世事皆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一些考场的规章制度,到南宋也渐废弛、败坏。试官命题多为偏题,考场虽有严格规定,但也出现了传义、换号、易号、卷子外出、誊录减裂等弊病。

科举制度经唐宋两代不断发展而日臻完备。这种考试制度为文官机制注入了全新的血液。科举制的确立,使早期简单实用的选官制度过渡到凭考试成绩录用的选官制度,这无疑是一大飞跃,唐宋科举制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其一,打破了魏晋以来盛行一时的以门第出身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凡知经书、具文墨者皆可报名投考,然后开科取士,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用。科举制使每一位士人,都有进入政府任官的机会,甚至进入最高领导阶层,“金榜题名”成为士人为之辈生奋斗的目标。其二,设置较多的科目,吸引各个档次各种类型的士人入仕为官。唐宋科举考试科目多达十余种,其中主要为进士与明经两科,至宋以后进士科尤为士人重视。朝廷官僚自以出身进士科为荣耀,若不出此科,终身悔恨,“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终不为美”。其三,造就了一个拥有极大权力的新兴官僚集团。用上述方法录用的文官,大多为博闻强记、才德兼备之人。他们大量地补充到各级政府部门,较大地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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