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方面,最主要、最直接发生作用的属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来看,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凡是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都需要民法。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来看,它应该是法制经济。第一,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
因此,以平等、自愿作为基本调整方法的民法,在我国规范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