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民法的绝大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它赋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极大的自主权,赋予当事人对外表达合法意愿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包括:(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民事活动和不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2)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当事人有依其意愿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二)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法调整的主要领域,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三)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既然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结果,那么在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基于自愿而为意思表示中的具体约定,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