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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笔记(西周)

【新祥旭考研私塾】 / 2014-12-06

  西周

 

  1、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

 

  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五礼

 

  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6、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8、圜土

 

  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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