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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各时期法律制度复习: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

【新祥旭考研私塾】 / 2014-12-13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7年10月10日解放军发布的政治宣言。提出了“****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和政治任务,制定了实现这一政治任务的基本政策:第一,****蒋介石反动政府,逮捕和惩办内战罪犯。铲除******统治的****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否认蒋介石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蒋介石政府所借一切外债。第二,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同时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彻底摧毁******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第三,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从而敲响了******南京国民政府的丧钟。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这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即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和恢复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吸收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政治方面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及自由与安全,破除迷信,保护守法的外国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动。经济方面要发展农业,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文化教育方面建立正规教育制度,提高大众文化水平;建立广泛的文化统一战线,团结知识分子为建设事业服务。对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二、土地立法

 

  (一)“五四指示”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在解放战争中战胜******反动派,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中国******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其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又叫“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改抗战时期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司法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了统一认识,消除******政府资产阶级法统的影响,确立新民主主义法律原则,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布了《关于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的基本精神是:其一,宣布废除******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废除******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因为其本质是基本上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

 

  其二,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目前在新民主主义法律不完备的条件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其三,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即要以批判蔑视旧法律,学习掌握新法律的运动,来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法律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消除了旧法律对人民司法的影响,全面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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