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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新祥旭考研】 / 2014-12-13

  事件回放:因为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毒感染,安徽青年小吴(化名)虽然在2010 年度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但最终仍被拒之门外。2010 年10 月13 日,小吴诉安庆市教育局案开庭。11 月12 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宪法聚焦:公民劳动就业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平等权与差别规定的合理性

 

  点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

 

  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案件。近年来,基于身体健康状况而出现的就业歧视案件呈多发态势,本案是其中之一。我认为从不予录取的目的来看,本案不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要注意不能将违宪事例认定扩大化。

 

  当然,本案仍然属于一个宪法案例。因为本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就业歧视的范围,但如何对待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去保障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这是我们的宪法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本案涉及的这种权利的保障,只是在弱的意义上来说涉及就业歧视案件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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