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 法学基础
(法理学部分)
一、考试要求
法学综合是为了检验法学各专业考生的法学基础素养而设置的入学考试科目,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法理学、宪法学基本知识与原理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判断、分析和解决专业性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部分
1、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法学体系的概念和构成、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法学的基
本范畴、法学的研究方法、近现代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发展。
2、法的概念与体系
法的定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的效力、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3、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的起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法律全球化的基本理论。
4、法的作用与价值、法治与法治理念
法的作用与局限性、法的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价值、价值冲突与解决、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评估、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总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5、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司法原则、司法体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当代中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状况、法律责任及其归结原则。
6、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7、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变化、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分类、权利行使的原则、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权力的涵义、权力制约的理论、义务的涵义、义务的分类和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理论。
8、法与民主、人权
民主的涵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的实现方式、人权的涵义、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中西方关于人权问题的争论、当代中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意义。
9、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法与科技、法与国家、法与政治、法与和谐社会、法与社会治理、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和保障、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原则与意义、法与文化、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法与宗教、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