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
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行为表现:
大于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小于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