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p="">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