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其基本形态:
(1)由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
(2)救济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裁决;
(3)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有司法程序多元化(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化(如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化(如劳动争议);
(4)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会给任意性规范留很大的空间,允许当事人自由适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规则的选择性适用;
(5)纠纷解决机制类型的多元化,如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机制也构成了一种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法经济学基本理论之一。法律均衡理论要求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成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此状态下,法律诸价值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以满足。
法律非均衡的类型主要有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非均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法律均衡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一定要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3、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仅指法律适用中的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总和。并且,它不同于根据证据进行的事实推理。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规则进行的。其中除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外,还需要运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方法,如价值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故具有“说理”的成分。
4、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的理论。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在制度安排和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强调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待遇;而校正正义则适用在第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的时候,关注在执法和司法中如何公正地分配赏罚的问题。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答: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人权的道德性主要是就人权的应然角度而言,人权具有道德基础,以人性为基础。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础的权利,人是具有生物学属性和道德人格的一切人。道德上的正当性是人权正当性的基本理由,人权的道德性意味着人权是先于或者独立于法律或正式制度权威而存在的权利。因此就人权的基础和起源来讲,人权具有道德性。
人权的先法律性或先国家性并不是说人权的实现仅仅借助于道德来保障。如果人权没有法律的保障,那么它或者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应然层面,或者受到侵害而无法寻求救济。
法律较其他制度而言,对于人权的保障更为有利。首先,它设定了了人权的一般保护标准,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其次,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的法律化尽管是一种趋势,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人权必然被法律化,把人权与法律权利简单等同起来。人权诉求的开放性和自我更新性决定了人权总是有超越法律权利的一面。法律权利对于人权的落实极为重要,但是它从来不曾穷尽人权的政治诉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义:
①奠定法治的合法性基础。人权可以成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②激发法治发展的推动力。
③指引着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
④引导着法治促进社会的顺利转型。
三、论述题目(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参见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