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学家,尤其是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大都继承了公私法之分的原则,但对于公法私法区分的标准,学说上极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2)从属规范说。认为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3)主体说。认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4)特别法规说。认为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者为公法,对任何人均可适用的法律为私法。
资产阶级法学家,尤其是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大都继承了公私法之分的原则,但对于公法私法区分的标准,学说上极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2)从属规范说。认为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3)主体说。认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4)特别法规说。认为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者为公法,对任何人均可适用的法律为私法。